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警察專長訓練班,得分組施教,區分為保安、交通、消防及專業警察等
  四個組,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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