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員傷亡照護金發給遺族之順序、身心障礙等級檢定、發給程序、核
定與廢止權責、申請與領受時效及照護金權利喪失等事項,準用本條例及
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聘僱人員」修正為「聘雇人員」,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之說明。
二、「殘等」修正為「身心障礙等級」,理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
    二項規定,將「核定權責」修正為「核定與廢止權責」,以臻周妥。
四、「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為「本條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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