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由經濟部按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
核定專案或通案原料核退標準;專案原料核退標準之適用期間以不超過三
年為限;通案原料核退標準之適用期間以不超過五年為限;屆期均應由廠
商重新申請核定。
前項原料核退標準應由外銷廠商於開始製造時造具「製成品所需用料計算
表」及有關外銷文件、用量資料送請經濟部審核;經濟部應於收文之翌日
起三十日內核定並發布,或將未能核定原因通知原申請廠商。但必要時得
延長之,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外銷品使用原料、數量過於零星或外銷品出口在先、申請審核原料核退標
準在後,致無法查核其用料數量者,得不予核定或列入原料核退標準。
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經核定後,廠商出口報單之貨物名稱、規格或其使用
原料之名稱、規格或應用數量,與核定之原料核退標準不符者,應向經濟
部申請重新核定其核退標準。但其實際應用數量與核定標準用量相差未逾
百分之五,或該項產品已訂有國家標準而未逾該國家標準所定之誤差容許
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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