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分期繳納關稅之案件,其納稅義務人應提供相當於海關核定應納
稅款之下列擔保之一,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分期繳納: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擔保應設定質權於海關,並經銀行、信用合作社、
信託投資公司拋棄行使抵銷權;第五款之保證,應經授信機構拋棄先訴抗
辯權。
〔立法理由〕 與關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用詞一致,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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