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出口報單離岸價格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
受理:
一、其整份報單變動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但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不受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之限制:
    (一)持有簽證機關核准之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
    (二)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出口報單資料有誤或營業人申請更正零
          稅率銷售額等,經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更正出口報單,而
          持有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三)涉及沖退原料稅。
二、貨物出口後遭拒付貨款或品質不良被索賠。
三、貨物輸出人申請將匯率之適用日期由報關日修改為實際出貨日。
四、按免簽審文件通關放行,事後持簽證機關之輸出許可證申請。
五、因修改出口報單貨物價格致變動輸出規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修文字。
三、依現行實務運作,變動金額係指「整份報單」而非「單項」變動金額
    ,爰於第一款明定;另將現行第十二條各款不受理更正之例外規定移
    列為第一款但書第一目至第三目,並酌修文字,以符法制。
四、第二款至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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