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
一、非屬申請人於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取得學歷所附成績證明(單)登載之
    課程。
二、申請認定之課程,非國內學校現有之課程。
三、所填列課程與申請採認之課程明顯不符。
四、國外學歷文件資料所載學分數,除不採認之教材教法及實習二類科目
    學分數外,不足附表三規定之學分數。
〔立法理由〕
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認定之事由。
二、第一款明定非申請人於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取得學歷之課程成績證明文
    件,不予認定。
三、第二款明定申請認定之課程非國內教保專業課程,不予認定。
四、第三款明定填列課程與申請採認之課程須相符,不符者不予認定。
五、第四款明定扣除「教材教法」及「實習」二類科目之學分數後,仍不
    足附表三規定之學分數,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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