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評鑑學校對評鑑報告書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
校務規劃,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
進結果列為下次評鑑之項目。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刪除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專科學校
發展規模、學雜費之參據等事項,回歸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
資源條件標準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等相關規定規範,爰刪
除有關「評鑑結果作為本部審酌專科學校增減、調整科、組、班數或
招生名額、調整學雜費核算指標、部分或全部停辦等事項之參考」等
文字,並整併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另因於第八條已明定評鑑結
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評鑑缺失及改善建議係列入
評鑑報告書,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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