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應按其身分別或專業別,遵守醫
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並遵守專業倫理規範
。
前項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定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包括學者專家、精神
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行政人員、業務佐理人
員或曾任教師支持中心職務之人員。
〔立法理由〕
一、因教師支持中心提供之服務,包括教師專業心理諮詢、諮商輔導與支
    持相關之服務,除個別諮商輔導需有精神科醫師、心理師或社會工作
    師證照者始能執行業務以外,並得依運作情形聘請其他相關學者專家
    協助提供服務,爰參照學生輔導法第十七條及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十五條規定之體例,於第一項明定教師支持中心相關工作人員,應遵
    守相關法律規定及專業倫理規範。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人員之保密義務。
三、第三項明定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服務相關工作人員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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