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受理前條通報。
前項通報,應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傳送至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
報,並於知悉起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傳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
前項通報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通報人姓名、任職之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職稱、聯絡電話及通報日
    期。
二、行為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任職之教保
    服務機構或學校及職稱。但行為人為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人員時,
    僅通報行為人姓名。
三、通報之事實內容;其有相關證據者,並應記載或附卷。
第二項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於
檢舉人、通報人、被害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行為人之姓名與
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考量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依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款逕向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時,因無須經由負責人,恐難以蒐集行
    為人之完整個人資料,爰修正第三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增列當行為人
    為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款之人員時,僅通報行為人姓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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