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
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
體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前項專業進修課程,由下列體育團體辦理:
一、特定體育團體。
二、受託團體。
三、特定體育團體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或國際體育組織。
裁判居住地區或特定體育團體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
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未
能依第一項規定參加專業進修課程或參加時數不足者,教育部(以下簡稱
本部)得視情形展延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
部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三項:實務上因受災害疫情等因素影響,特定體育團體無法依
    第一項規定,規劃、提供相關專業進修課程,造成持裁判證者未能依
    規定參加每年至少六小時、四年完成四十八小時之專業進修課程,影
    響持有裁判證者權益。參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九條
    之二規定「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
    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
    重大變故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
    理學習評量。」及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發生天災
    、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本部得視情形展延救生員證書之有效期間
    ;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之文字體例,明定裁
    判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
    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未能依第一項規定參加專業進修課程
    或參加時數不足者,本部得視情形以公告方式展延裁判證之有效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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