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體育課程之編班及排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得衡酌學生個別差異、運動興趣及安
全,採另行編班(組)方式;每班(組)人數,不得超過各級學制各
該年級班級學生人數規定。
二、身心障礙或經醫師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得依
特殊類型教育課程實施規範,以實施適應體育替代之;其每班人數,
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三、以午餐前、後一節不編排及隔日編排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二條已修正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並明定其簡稱規定,爰刪除
「各級學校」之「各級」二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款,身心障礙學生得依據「十二年國教基本教育特殊類型教育(
特殊教育、藝術才能班)課程實施規範(草案)」規定修習抽離式資
源班適應體育課程,俾利其參加體育活動,爰增列明定;又為符合教
學現場需要及參考相關大學學校體育班適應體育課程,規範班級人數
上限,爰配合修正。
四、第三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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