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全中運競賽分高中部及國中部,並各設男生組及女生組。
全中運之組團、組隊單位,規定如下:
一、以每一地方政府為組團單位;各地方政府轄區內每一公立、已立案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為組隊單位。
二、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以每一學校為組團單位,或納入
    地方政府組團單位為一組隊單位。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納入設籍學校之組隊單
    位。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取得學籍者,納入設籍
    學校之組隊單位;未取得學籍者,納入地方政府組團單位為一組隊單
    位,或由地方政府指定納入學校之組隊單位。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考量中等教育階段除於一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就讀之
    學生外,尚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或高級中等
    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包括取得學籍者或未取得學籍者
    ),爰修正第二項,分款明定組團單位及組隊單位之規範:
    (一)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二項前段及中段修正移列,明定以
          每一地方政府為組團單位,並以各該地方政府轄區內之公、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包括外國僑民學校)為組隊單位
          。又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稱私
          立實驗教育學校,指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私
          立學校,故本款所定私立學校即包括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又現
          行實務運作,亦容許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學生參加全中運,併
          予敘明。另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外國
          僑民學校均係私立學校,已包括於「公、私立學校」之中,故
          無另予明定必要,爰予以刪除。
    (二)第二款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二項後段移列,明定大陸地區臺商
          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得以學校為組團單位;另配合實務運作
          之需,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亦得納入地方政府組
          團單位為一組隊單位參加全中運,至於納入何地方政府組團單
          位,則由學校與地方政府協調。
    (三)考量國民中學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如具有學籍
          者,自應納入設籍學校之組隊單位報名參加全中運,爰於第三
          款予以明定。
    (四)考量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分有取得學籍
          者及未取得學籍者二種,爰於第四款明定其參加全中運之方式
          ,說明如下:
          1.取得學籍者,納入設籍學校之組隊單位參加全中運。
          2.未取得學籍者,考量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組團單位
            報名參賽之隊數或人數均有限制,為兼顧地方政府作為組團
            單位各項行政作業考量及未取得學籍學生之參賽權益不受排
            擠,爰明定得納入地方政府組團單位為一組隊單位,或由地
            方政府指定納入學校之組隊單位,以利彈性。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條;現行條文第四項及第五項移
    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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