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
二、計畫可行性。
三、計畫效益性。
四、經費合理性。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考量現行條
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經費合理性」與其他三款之性質迥異,
爰移列為第四款,其餘款次配合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本部得按核定補助經費,全部或一部補助
之規定,本辦法實務運作上均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辦理,並按案件性質核定補助經費給予全部或一部補助,其性質
與計畫審查基準無涉,應另立一條明定,爰修正整併納入修正條文第
十條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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