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人入監時,無指揮書者,應拒絕收監;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
時,得通知補正。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屬內部行政事項,不須於本細則規定,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二項前段列為本條規定,並配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將「判決書
    」修正為「裁判書」、「指揮執行書」修正為「指揮書」。另現行第
    二項後段部分屬移監之程序規範,由於新收入監與移監性質及作業程
    序不同,且「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已明確規範受刑人移監之資
    格條件、作業程序及辦理方式等事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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