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編製之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
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後段經衡酌無必要於本細則規範,爰予以刪除。
二、現行條文前段以號數代替姓名之規定,已不符當前人權趨勢,爰予刪
    除。另考量看守所被告資料電子化管理趨勢及配合本法第八條明定被
    告入所應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爰增列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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