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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收容人保管金及勞作金手摺,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 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並告知收容人。收容人對保管金及勞作金之帳目 有疑義時,亦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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