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但書所定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依下列情形審酌之: 一、不經法院調查證據或言詞辯論,即知該當事人可得敗訴之結果者。 二、起訴或上訴不合法者。 三、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者。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