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以新臺幣於國內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 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之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各款刪除應備文件之份數,以響應節能減碳並避免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