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出租供短期臨時使用者,租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展延之
;展延以二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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