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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建築物出租供短期臨時使用者,租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展延之 ;展延以二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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