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交通部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之立案時,應發給執照,並副知路線經
過之地方政府。
前項執照應載明開工、竣工期限,並得因公益事由,載明附款。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