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應將其所轄公路系統之年度公路養護、安全管理計畫,
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報由交通部參酌各級公路之長度、面積、交通量等因
素,及配合當前國家建設政策之優先次序,予以審核分配。
地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將年度市區道路養護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
月,報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參照前項因素等,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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