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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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公路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現行法規)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
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