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運輸業之營業用汽車或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
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交通部得參
酌天然災害之規模、性質及業者受影響之營運情形,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
;其減免之對象、期間及額度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鑑於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地區發生芮氏規模七點二地震,重創當
地觀光產業,致汽車運輸業營運受到衝擊,為協助因天然災害而受影
響之業者可持續營運,以維繫運輸業市場基本需要之運作,有適度降
低營運負擔之必要,爰增訂交通部得參酌天然災害嚴重程度及業者受
影響之營運情形,公告減免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以符實際需要。
二、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已由第五類傳染病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且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相關法令業已廢止或
停止適用,現行條文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應變事項已無保
留實益,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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