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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凡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長期債務之舉借,及資金之轉投資, 其期間超過一會計年度者,於擬編業務計畫時,應附其全部計畫金額及 各年度分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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