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之會計科目應說明其內涵、設置、分類及編號原則。
系統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系統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係本會規範系統經營者之會計科目及財
    務報告等應遵循之內容,為因應實際產業情況更迭及配合本會政策,
    俾兼顧彈性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
    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
    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
    為之替代。」爰修正第二項,系統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由本會公
    告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