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會依本條例第十
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行為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
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實施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實施。經異議人請求時,應以書面載明實施調查之內容交付之
。
〔立法理由〕
明定本會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當事人等表示異議程序及調
查人員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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