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會依本條例第十 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行為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 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實施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實施。經異議人請求時,應以書面載明實施調查之內容交付之 。
明定本會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當事人等表示異議程序及調 查人員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