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司或個人受託辦理新臺幣結匯並以自己之名義辦理申報者,受託人應依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
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及本行其他規定辦理。
除前項規定情形外,申報義務人得委託其他個人代辦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
,但就申報事項仍由委託人自負責任;受託人應檢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
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銀行業查核,並以委託人之名義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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