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核能機組完成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後,經營者應於機組初次臨界前,檢
  送載明下列事項之大修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
  意後,機組始得進入臨界:
  一、大修計畫內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查核執行情形。
  二、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未結案請修單之運轉
      安全影響評估及預定檢修時程。
  三、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之品質不符案件處理
      情形,包括未結案件之評估。
  四、大修作業期間發生之異常事件與前條所列事項之評估及改善措施。
  五、廠務管理執行情形。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稽查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大修作業稽查評估總表。
  二、大修品質改正通知及其改善處理狀況。
  三、大修作業分組稽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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