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配合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 第五項,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規定本辦法自同年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