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區漁會平時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會員之資格變更者,區漁會
應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請
理事會審查,當事人屆期不提出者,由區漁會逕送理事會審查。
本辦法發布前,已加入之會員,由區漁會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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