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
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
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立法理由〕 一、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
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爰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二、按積欠工資墊償實務上屢有事業單位確有積欠工資之事實,惟雇主於
歇業後行蹤不明,致勞工無法取得雇主積欠工資之金額證明文件,為
保障勞工權益,爰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台七
八勞動二字第00八四七號函解釋,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
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爰增
訂第二項條文內容,以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
後予以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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