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為全案修正,為符合法制體例,爰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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