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產生之廢棄物(含污泥)如委外清除、處
  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代清除、處
  理機構之家數,且註明最終處理(置)地點之容量負荷。如委由政府機
  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
  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如自行規劃焚化爐、掩埋場或其他處理
  設施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