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顯示未達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或評量指標者
,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應於提送成果報告時併同提出改善措施,送中央主管
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改善措施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改善措施、期程及經費。
二、預期改善成果。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及該條修正說明二,部門行動方案
亦得藉由改善措施檢討執行成效,另參照修正條文第七條修正說明四
(三)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三十五次委員會議紀錄,新增
「評量指標」,為能逐年檢討改進,爰新增未達評量指標者亦應提出
改善措施,並新增公開程序,且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序文依前項文字修正,並參酌前條第二項之部門行動方案成果
報告內容,刪除第一款、合併第二款至第四款為第一款,第五款移列
至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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