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漁業主管機
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許可所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或不實。
二、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之投設。
三、不遵行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修正刪除「公私場所」用語及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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