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應製作公告板,置於明顯易見處,
並摘要標示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之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警
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及警語或補充訊息。
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得於同一公告板書寫各項
標示內容;前項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範措施之各項內容如有相同者,得
合併書寫。
運作場所及設施依前二項設置之公告板及標示內容,與其他法令規範相同
者,得合併設置。
〔立法理由〕
一、考量關注化學物質如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30所定危害分類
    、標示要項,仍應依危害分類標示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範措施,以
    供運作人清楚辨識運作物質危害特性,確保運作物質正常使用,爰整
    併修正第一項各款內容,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項酌予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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