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應行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須知應載明協助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方式,包含下列項目:
  一、投資人與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訴訟之處
      理方式(請以流程圖方式說明)
  二、投資人與發行人發生爭議、國外訴訟之處理方式(請以流程圖方式
      說明)
  三、投資人與發行人、總代理人、受託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時得以下列
      方式尋求協助:
    (一)向相關同業公會申請調處。
    (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申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