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須知應載明協助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方式,包含下列項目: 一、投資人與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訴訟之處 理方式(請以流程圖方式說明) 二、投資人與發行人發生爭議、國外訴訟之處理方式(請以流程圖方式 說明) 三、投資人與發行人、總代理人、受託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時得以下列 方式尋求協助: (一)向相關同業公會申請調處。 (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