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應定期檢視每一信託契約信託財產中委託投資或交易資產之淨資產 價值變化,發現淨資產價值減損達所約定之原委託投資資產一定比例時,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編製收支計算表及財產目錄,以約定 方式送達委託人或指定之受益人。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