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保險費採全國單一費率,其費率結構如下:
一、純保險費,占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五。
二、附加費用,占保險費百分之十五。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地震保險基金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及投保、理賠情況
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地震保險基金自財產保險業分入之純保險費收入總額,其分配於共保組織
之純保險費比率,由地震保險基金依據風險評估結果訂定之。
地震保險基金分入之滿期純保險費收入總額,於扣除共保組織及國內、外
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自留保險賠款及損失組成部分上期
與本期差額後之餘額,應全數納入地震保險基金累積處理。
本保險之附加費用用途分配應至少包括簽單公司費用、地震保險基金管理
費用及提存信用風險準備與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之預留調
整準備等四項。信用風險準備與危險分散成本之預留調整準備歸屬於地震
保險基金,其提存及收回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辦理。
前項附加費用分配,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五項所稱信用風險準備為指地震保險基金為因應簽單公司、共保組織會
員、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違約所致損失之風險所提存之準備。
〔立法理由〕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規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修正發布時,已刪除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
與賠款準備淨變動之會計項目,爰修正第四項,將應納入財團法人住宅地
震保險基金累積處理之純保費收入餘額,改以滿期純保險費收入為計算基
礎,並參考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
準備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修正相關扣除項目。同項現行條文所定「分進
」一詞,併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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