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導委員會接獲少年有偏差行為之通知時,應協助提供整合資源或進
行接案評估,經評估列為輔導個案者,依少年及其家庭之需求提出服務計
畫;經評估未列為輔導個案,而有其他服務需求者,應轉介相關服務資源
協助,被請求協助機關(構)應積極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少年輔導委員會之功能。
二、為讓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本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相互接軌,針對形成偏差行為原因,考量其影響及危害之程度
,區分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社政機關、教育機關本於權責,合力分工
與協力預防及輔導,以共同維護兒少之最佳利益。
三、少年輔導委員會依據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知悉或接獲相關
機關或單位轉介時,對於有曝險少年及無學籍少年有損及他人權益或
公共秩序之偏差行為,依地方特性並本於少年最佳利益之考量,裁量
評估是否接案,若評估列為輔導個案,即應提出服務計畫;若否,如
有其他服務需求即應轉介相關服務資源協助,其他機關(構)應提供
資源予少年輔導委員會連結運用,以避免偏差行為少年成為社會安全
網之漏洞,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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