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宣誓之誓詞,應包括宣誓人承諾公平誠實執行審判職務,依據法律及證據
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不為危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遵守保密義
務之意旨。
〔立法理由〕
刑事審判為國家實踐刑罰權過程所必須踐行之正當程序,不僅具有高度公
益性,且攸關被告、程序參與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
益;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已揭示刑事案件之被告有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
障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憲法第八十條亦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
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且經本法第八條規定,國民法官之職權,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與法官同。是以,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程序,已為審判
者一員,當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始符合憲法對於刑事審
判程序應符合公平審判、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之期待。再依本法第九條第
一項至第三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
權,不受任何干涉,並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
譽之行為,且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爰明定誓詞應
包括之內容要旨,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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