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司法院為評估制度必要,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專任或兼任研究員,負責承
本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並草擬年度報告
及總結報告。
前項研究員,不得逾六人;其有三人以上者,必要時,得由主席指派一人
為首席研究員。
本會得指定研究員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必要時,
亦得指定相關議題,報請司法院委外研究,並得視情形指定委員或研究員
參與該項研究。
研究員得檢附研究計畫提請本會審查後核定並執行之。
〔立法理由〕
一、本會除須蒐集、調查施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相關資料外,尚須針對
    該等資料進行專業分析、研究,並依其分析、研究結果製作年度報告
    及總結報告後提出之,其中分析、研究及報告之草擬,須有具備一定
    專業能力之研究員負責,以期呈現最真實、最具參考價值之成效評估
    結果,爰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分別於第一
    項、第二項明定研究員之聘用、職掌事務及人數上限。至研究員是否
    須為專任,允宜保留彈性,以因應實際需求。另研究員負責年度報告
    及總結報告之草擬,如有三人以上,宜有一人統籌辦理,爰明定必要
    時得由主席指派一人為首席研究員。
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固應以研究員承本會之命執
    行為原則,惟如因於本會之人力或經費有限,致不得不就同等重要之
    研究議題進行取捨,難免有美中不足之憾。為應實際需要,爰於第三
    項明定本會於必要時得指定相關議題,報請司法院委外研究,並得視
    情形由本會指定委員或研究員參與該研究。
三、研究員除被動接受本會指定執行研究(含第三項後段之參與委外研究
    )外,如認有研究價值之議題,亦得主動提出研究案之申請,爰參酌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兼任研究員遴選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於第四項明定研究員得檢附研究計畫提請本會審查後核定並執行之。
    至於該研究案之審查及核定程序,以及核定後之執行等事宜,則另於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八條
    第三項至第六項明定之,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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