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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應考人申請加考之著作審查,由司法院指定一人及遴聘最高行政法院法 官一人、相關著作學者一人,分別審查之,並以平均分數為著作審查成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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