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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監察委員行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一人,科長二人,調查專員二 人至四人,均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調查員二人至四人,助理員四人至 六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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