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二等審計處置處長一人,由審計官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副
  處長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十人至十四人
  ,稽察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四人或五人,
  稽察二人,得列第十職等;科長三人至五人,覆審室主任一人,由審計
  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
  五職等,其中六人至九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主任秘書一人,職位
  列第十職等;秘書一人總務科科長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
  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
  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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