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
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
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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