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召開協調會議,應通知申請人及相對人到場,並作成協調紀錄。必要時
  ,得通知其他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
  協調會議當事人之一方未到場者,應另定期日再行協調。
  當事人之一方兩次協調會議均未到場者,視為協調不成立。
  前項情形,如係因相對人兩次協調會議均未到場致協調不成立者,社會
  局得依申請人之陳述或其他相關資料,調查相對人有無違反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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