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協調會議,應通知申請人及相對人到場,並作成協調紀錄。必要時 ,得通知其他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 協調會議當事人之一方未到場者,應另定期日再行協調。 當事人之一方兩次協調會議均未到場者,視為協調不成立。 前項情形,如係因相對人兩次協調會議均未到場致協調不成立者,社會 局得依申請人之陳述或其他相關資料,調查相對人有無違反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