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隊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副總工程司。 三、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