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板橋市人行道認養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認養期間以三年一期為原則,認養人得於認養期滿前一個月向本所工務
  課申請繼續認養,並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認養人於認養期間違反本要點
  或其他相關規定者,本所除得隨時終止認養契約外,並得依「臺北縣道
  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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