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期間以三年一期為原則,認養人得於認養期滿前一個月向本所工務 課申請繼續認養,並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認養人於認養期間違反本要點 或其他相關規定者,本所除得隨時終止認養契約外,並得依「臺北縣道 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