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之業者因違反本自治條例受裁處之罰鍰,或依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
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及新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應繳納之移置費及保
管費,經本局限期催繳仍不繳納時,得由其保證金扣抵。
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扣抵後,經許可之業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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